放生念诵

来聊聊放生那些事吧(放生有求必应真实案例)

来聊聊放生那些事吧(放生有求必应真实案例)

所以其实是杀生啊
丰原庆:
都要入冬了!这“放生”=“杀生”!
巴西龟有多厉害?之前薛凯琪放生巴西龟的新闻在这里:深圳卫视在这期节目中称,巴西龟是世界环境保护组织认定的最具破坏性的物种……在采访中,水产商贩也明确说,巴西龟不可以用来放生。

想让食堂加菜的同学要失望了。

网友
学会土遁好逃命
的回复非常简洁。

500只龟放进去,不算去年的那些,龟均活动面积60平米。

“放生”可否转化为“护生”
张赫赫
作为自然之友的成员,我更想强调一种时代性的变革-环保和宗教活动其实并不存在“对立”,关键是这些行为需要和生态规律真正结合起来。

我的建议是,
现有的“放生”可否转化为“护生”,放生的人真正走到一线去参与物种保护行动,如拆鸟网、除兽夹,去创造和影响一个新的行善的空间。

普及生态学基本知识,杜绝不当的放生事件
沈孝辉
近些年,许多外来的动物物种通过"放生"的看似释放爱心的渠道,进入我国的各类生态系统,实际上已经对乡土物种、食物链和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干扰和破坏。

不论它们或者由于无法适应新的生态环境无法存活;或者由于缺乏生物链上的环环相扣的制衡而过量繁殖,造成种群爆炸,都是不可取的错误行为。

在这两种情况之下,放生的爱心得到的都是适得其反的结果。

前者不仅不能使放生对象获得新生,反而促使其个体的死亡;而后者产生的结果则更糟,由于扰乱了放生地的食物链和生态系统,势必将造成本土某些物种的锐减甚至灭绝。

同时,这些外来种所携带的病菌病毒以及对人类生命的可能发生的直接伤害和危胁,也都不可小视。

我们应当在社会上普及生态学的基本知识,杜绝不当的放生事件发生。

用关爱,智慧和法律保护身边环境
北京大学景观设计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李迪华
北京大学校园中未名湖是北京平原地区保存最稳定的
近自然水体
之一,与湖周边近自然林地一起构成了北京城市中最独特的人文景观。

正是因为这样的水体-低丘-林地特别组合,燕园记录有四百多种植物,每年可以观察到近200种鸟类;未名湖保存有26中北京乡土鱼类,占有记录的北京乡土鱼类30%有余。

保护好燕园的生物多样性就是保护北京和华北地区的生物多样性。

下午开完会后,
看到学校保卫部在未名BBS上的通告,发现放生巴西龟的人已经被放走,还带走了近500只运到校园里的巴西龟。

于是立刻拿起电话拨打了110报警,要求公安机关纠正学校保卫部的不当做法,立刻追查巴西龟去向,查处相关人员。

从接警的民警那里获得的信息是,他们似乎根本不知道这样做是违法的,
似乎根本没有意识到根据有关条文“随意放生或将担法律责任”
;我说这样做会危害校园乡土生物多样性时,警察说“损失很难界定”,而且还没有发生。

我据理力争,警察似乎意识到这确实可能是个违法行为,诚恳希望能够补充这方面的知识,并希望我支持,这让我稍感欣慰。

已经有公开的数据表明,未名湖水体有中华鳖一种本土爬行动物,
环境DNA研究发现外来龟类却有6种!
长期以来的随意放生已经在给未名湖的生物多样性造成巨大的干扰,让人痛心。

中国民间有放生的习惯,由此引发的争议时有发生!随意不当放生对生物多样性的干扰与破坏在很多地方证据确凿,希望对这一行为的管理,能够纳入公安机关的日常工作。

防止放生造成的对环境的破坏,绝不可以等到这个行为发生之后。

同时呼吁有放生想法的佛教信众,佛讲慈悲,赵朴初先生曾撰文劝世“行善要有智慧”,生命世界有自己的秩序,佛的智慧应该是理解并尊重这种秩序,不用伤害本土生命的方式去实现自己的慈悲,更不能用缺乏智慧的放生行为破坏佛所追求的自然生命秩序。

佛教信众要慎重理性看待放生
学诚法师
近年来,由于一些佛教信众盲目放生而引发的社会问题和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对此,全国政协常委、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学诚法师非常担忧。

一是容易诱发非法行为。

现代社会佛教信仰氛围相对淡薄,
一些放生团体的组织者把放生看作单纯的商业行为,看作是赚钱的商机,掺杂有一定程度的个人功利企图。

而很多参与放生的佛教信众并没有真正领会放生的信仰意义,只是一味盲目参加各种放生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放生市场”的形成。

再者,古代农业社会商品经济不发达,捕猎贩卖动物者多是为维持生计,没有形成组织性,不存在规模效益。

而现代社会商品经济发达,贩卖动物行为往往组织化、规模化、产业化,牟利空间巨大,因而容易形成诱发各种非法行为的土壤。

二是对生态环境有不良影响。

古代社会自然环境保存较好,生态平衡比较稳固。

而现代社会自然环境过度开发,生态平衡比较脆弱,大规模的放生很容易带来生态环境的破坏,甚至造成种群崩溃与大面积伤亡。

再者,古代交通不发达,捕猎和放生都是就近进行,不会造成物种入侵问题。

现代社会运输发达,贩卖的动物多经过长途运输甚至跨境运输,
这种远离原产地的异地放生容易打破当地的生态平衡,引发不可预料的后果。

对于民间的放生团体您有何看法?有人认为应该取缔这些组织,您是否同意?
学诚:
放生的根本意趣在于启发人们对于生命的爱护和尊重。

对于生命的爱护和尊重,是任何时代都应积极肯定的正面价值。

但对于以商业为目的的放生行为,我们不赞成这样做。

我们也了解到,现在社会上有些放生团不是由正规的寺庙组织的,而是由一些民间机构或个人组织的。

他们有的打着寺庙的旗号,有的与寺庙个别僧人合作,定期开展大规模放生活动,并以此作为营利手段,产生了许多不良后果。

希望政府对这些组织进行清理和整顿,严格控制放生活动的规模。

对这些组织机构所诱发的诸如
非法捕捉、买卖野生动物等非法行为,要予以坚决打击,从源头上追究法律责任。

学诚:
不久前,中国佛教协会向全国佛教界、各佛教团体、佛教寺院,发布“慈悲护生,合理放生”倡议书。

吁请全国佛教四众弟子高度重视,切实按照倡议书的要求进行放生。

对于由寺庙组织的不当的放生活动,我们要逐步予以纠正。

希望共同努力把佛教放生这一具有信仰特征的公益活动如法如律地进行。

我们倡导各地佛协组织与各地寺院可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戒杀护生、健康素食等理念,劝化世人戒杀护生。

支持有条件的寺院与个人,可参与动物保护组织、资助动物保护项目。

同时,进一步加大引导教育力度,拓宽宣导渠道,帮助佛教信众树立科学的放生观念。

在这些方面,相关部门与专家学者的参与与支持,将对佛教放生活动的规范产生有益的帮助。

因为商业行为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因此比个人行为能够带来更大范围的影响。

放生如果都是到市场购买动物,就必然会牵连进一步的采购与捕捉,实际上使放生变成了“杀生”。

因此,对于放生活动必须慎重而理性地看待,谨慎考虑。

来聊聊放生那些事吧(放生有求必应真实案例)

放生的时候,尽量不要在动物市场上赎买,不要选择奇异陌生的物种。

在放生中应本着一颗真正慈悲护生的心,不要刻意追求数量和表面效果。

在个人的日常生活中随缘尽力去做就是最大的善心善行,例如把飞到房中的鸟放出去,雨后把爬到路上的蚯蚓捡回花坛等。

佛教信众虽然希望通过放生求得身体健康、免除灾难等,那么这里的用心、发心就很关键,用心纯正、发心广大,功德就大,数量多未必功德大。

如果因不当放生对生命造成不必要的伤害,不但没有功德,反而有更大的过失。

消除和禁绝野生动物买卖是一种能够产生最大社会效益的“放生”。

佛教信众应该以各种方式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其他动物保护组织,从自身做起,并影响带动身边的人,为地球上所有生命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生存环境。

护生要行正道
北京大学校园中的生物多样性之高,是我等燕园学子引以为豪的骄傲和福分,这得益于燕园的上百年的自然历史沉淀和每一个北大人对燕园深深的爱。

花了钱财带来麻烦,本想借此“消灾免难”,却增添烦恼无数。

于是,李老师和我分头联系专家,我找到自然之友总干事张伯驹,张伯驹听后迅速联系了自然之友资深会员、麋鹿苑博物馆馆长郭耕老师,和林大生态学专家郭玉民教授,两位老师都认识到这对燕园的生态环境会带来很大破坏,表示愿意参与,李迪华老师已与学校保卫部在沟通此事。

同时张伯驹认为“自然之友”应该在这一事件中向社会发声,而且持续关注,作为民间环保力量引导社会公众的行为,于是就有了此文。

作为慈悲护生的佛教修行人,放生应该如何做?
我查阅“龙泉之声”网站刊登的中国佛教协会会长、北京龙泉寺主持
学诚法师
写的

在这个时代,不能只考虑个人是善心善行就好,还要考虑行为本身在社会共业环境中的牵连作用、扩散影响,关顾到更广大的缘起,让我们的善心、善行更加广大圆满。

广大佛教信众应该好好思考的是,通过什么更科学、更有效的方式能够最大程度的启发社会上人们爱护生命的善心善行,避免盲目放生带来的危害。

如果因缘条件不适合放生,就用这样的慈悲之心来帮助人,也是很好的。

日常生活中,怀着一颗慈悲的心,随力随份、随时随地放生、护生,都是很好的。

譬如下雨天,把路上的蚯蚓放回土中;冬天在窗台上给小鸟布施一把米粮,等等。

读完佛教界正法对放生的看法之后,想必大家对今天的放生事件有了基本的认识了吧!
普个法
一种入侵物种,如果是进口的,会涉及到:
第十六条规定: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放生还会涉及农业部:

苗种应当是本地种的原种或者子一代,确需放流其他苗种的,应当通过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

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


同时涉及到: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尽管我们认为此次修订有若干问题,但在明年1月1日即将施行的新中,对于放生行为也有条款约束:
第三十七条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从境外引进列入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还应当依法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依法实施进境检疫。

海关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及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确需将其放归野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我们建议北大立即向北京市和海淀区渔业部门报案。

我们将密切关注此事的进展。

从2005年率先在国内提出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到十余年来一直努力推动环境司法实践,自然之友一直在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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