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生什么好

辽宁擅自放生,辽宁适合放生的地点,辽宁哪儿有放生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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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生为何放泥鳅

无论是放生利益链的种种“利”,还是一些放生行为本身的种种“愚”,都屡见不鲜。但遗憾的是,不少媒体仍以“善”、“恶”的观点去评论上述行为,因而畏首畏尾,不忘照顾各方情绪。比如,首先要肯定“传统文化的善举理念”,然后再去抨击“盲目放生”。不难看出,道德的大帽子,有时候影响了人们观点的明确表达。

放生几年没有改变命运

捷克教育家夸美纽斯有句名言,“对于事实问题的健全的判断是一切德行的真正基础。”实际上,无论是对放生行为,还是对其他社会公共事件的评判,我们都无需将其抬高到道德层面去评价,首先应当检验,一件事是否符合常识与理性。

为什么放生蚯蚓果报大

王小波曾说:“对于一位知识分子来说,成为思维的精英,比成为道德精英更为重要。”这句话,放在当今动辄就追求“道德正确”的社会而言,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随意放生

那么单就放生来说,常识又是什么呢?

首先,生态与环保是一个相对基础的常识,也就是说,放生如果不能满足生态环保的要求,那么就无道德可言。

在此基础上,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对于商业化放生来说,越放生,越杀生;放生的动物,未必是能活的,动物被放生至一个不适应的环境,放生便是放死;放生,要考虑生态入侵的问题;放生,不应功利,也就是说,放生不应当是购买筹码然后的消费行为。

汝为功德而行功德,并无功德。

所以,对于放生者而言,在行放生之事前,首先要考虑的是常识与理性,然后再去评判其道德属性。就拿辽宁野生鸟类灰色利益链而言,为了猎捕到一只鸟儿,常会误伤、误杀四五只鸟儿。在这种利益链条下,说放生一事,绝对与道德无关,该讨论的,是有没有越过底线。

放生者可能会说,抓鸟伤鸟与我无关,我放鸟,所以我道德。这与“人死,则曰:‘非我也,岁也’。是何异于刺人而杀之,曰:‘非我也,兵也’?”其实道理相近。

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应当形成一个共识,道德判断不应凌驾于对“实施问题的健全的判断”基础上,否则,就是在舍本逐末,就会畏首畏尾,进而模糊了一切道德标准。

无论是放生,抑或是推而广之其他任何有争议的现象,没有常识与理性的基石,对善恶道德的讨论均是海市蜃楼。因为道德不是社会底线,常识与理性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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